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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正转债”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华正转债”的核查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或“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提前赎回“华正转债”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正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8号),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发行5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7亿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43号”文同意,公司5.7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华正转债”,债券代码“113639”。

(三)可转债利率及转股价格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正转债”存续期6年,自

2022年1月24日至2028年1月23日;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

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转股期限自2022年

7月28日至2028年1月23日。

1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正转债”自2022年7月2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9.0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8.51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27日,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华正转债”的转股

价格由39.09元/股调整为38.59元/股。

2、2023年5月16日,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华正转债”的转股

价格由38.59元/股调整为38.51元/股。

二、“华正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华正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23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华正转债”当期转股价格38.51元/股的130%(即50.06元/股)。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华正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华正转债”的决定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华正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华正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正转债”全部赎回。同时,为确保本次“华正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华正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相关主体交易“华正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华正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华正转债”的情况。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华正新材本次提前赎回“华正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华正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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