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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邦股份:亚邦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万华山律师、文清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3年4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时00分在公司南门一楼大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芸霞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合计192925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6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750773股,均为2022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网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4)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决定及2023年度薪酬的预案》;

10.《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特别决议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9、10、1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70307399.366412223230.633600.0000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中小股东投票

2438010095.599111223234.400900.0000

情况

6.《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7.《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2429330095.209512223234.790500.0000中小股东投票

2428010095.207012223234.793000.0000

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8.《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9.《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决定及2023年度薪酬的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70307399.366412223230.633600.0000中小股东投票

2428010095.207012223234.793000.0000

情况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70307399.366412223230.633600.0000中小股东投票

2428010095.207012223234.793000.0000

情况

11.《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80307399.418211223230.581800.0000中小股东投票

2438010095.599111223234.400900.0000

情况

1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情况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19192307399.480410023230.519600.0000

上述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苏州j)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经办律师: 万t专止4万华山

J技协 师:二俨金忠德文清兰日期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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