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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邦股份:亚邦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2 查看全文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2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服务报价等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以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九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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