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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邦股份:亚邦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致: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者“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琦律师、吴双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核查在进行审

查核查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

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

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3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路9

号联东U谷常州国际企业港11栋3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80916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0,390,

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01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核查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6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439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64%;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323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687%;

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

3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025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61%;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3%;弃权3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86%。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750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15%;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7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8428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7021%;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5%;弃权

3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30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69%;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7%;弃权3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4%。

(七)审议通过《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5905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72%;

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

3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49%;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8%;弃权3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3%。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590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71%;

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

31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36%;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8%;弃权3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66%。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185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09%;

反对5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4%;弃权

33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7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91%;反对5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5%;弃权3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4%。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9同意17743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336%;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31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4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019%;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3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7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06%;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7%;弃权3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72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346%;

反对13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5%;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30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2%;反对13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78%;弃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10(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50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15%;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9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54%;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7%;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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