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人”)作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精工”、“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要求,对亚通精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发行名称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总额8727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78434.81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3年2月14日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6年6月9日归还12000万元
的募集资金归还日期及金额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募投项目投入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发行名称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6249.66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进度
莱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2434.8113808.11进行中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000.005544.68已结项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已完成
合计78434.8149352.79-
注: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蓬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变更蓬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7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23-38号、2023-39号公告。
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发行名称202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3年2月14日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报告期末余额账户状态烟台亚通精工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146500788016000
2317.82使用中
械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01222烟台亚通精工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359020213109992831.64使用中
械股份有限公司司烟台分行烟台亚通精工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378050100100089
-已注销械股份有限公司司烟台分行672莱州亚通重型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359024187101011100.21使用中
备有限公司司烟台分行
合计6249.66
注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378050100100089672于2024年9月29日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开户
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注2:截至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及利息余额29639.66万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390.00万元,用于现金管理20000.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人民币6249.66万元。
注3:截至2026年6月30日,莱州亚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账户(535902418710101)被冻结1338120.00元,该笔款项已于2026年7月7日解除冻结。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亚通精工董
事会审议通过,不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