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
励与约束作用,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
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2.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3.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
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4.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效果。
5.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
1/7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
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1.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增长水平等。
2.岗位责任及工作强度。
3.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
4.工作经历、学历及专业职称。
5.公司紧缺人才。
6.特别贡献。
第六条审批与调整流程
1.考核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普通员工薪酬考核,制定相应
的年度薪酬计划,年度工资调整计划;各级奖罚制度;福利发放制度;
福利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标准等交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2.调整机制: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2/7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普通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员工技能水平及学历等因素确定,
按月固定发放;
2.绩效薪酬:与员工月度、季度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依据
考核等级确定发放金额;
3.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餐补等,按公司统一标准发放。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1.董事薪酬
-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公司董事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参与绩效薪酬分配,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层级、职责范围核定,固定发放。
3/7-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营收、利润等)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3.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九条考核对象与周期
1.考核对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公司员工的考核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2.考核周期:普通员工实行月度、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十条考核指标与标准
1.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解制定,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等;
2.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为核心依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
4/7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发放时间与方式
1.基本薪酬及津贴补贴固定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规形
式支付至员工个人;
2.普通员工绩效薪酬按考核周期发放;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1)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办法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奖金及发放方式。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薪酬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
酬:
1.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期间,可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2.员工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损失的;
5/7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正在接
受责任认定的;
4.其他依法依规或合同约定应当止付薪酬的情形。
第十五条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追索情形: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相应赔偿;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后,发现绩效评价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发放的相应薪酬;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2.追索流程:公司发现符合追索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追索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需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七章薪酬保密原则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所有员工薪酬保密管理(公开奖励考核的除外)。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外泄,不传播,不打听,不比较。
对违反此条规定者给予严肃批评,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十七条所有与薪酬相关的调整方案等重要信息,在未经批准
6/7前经办人员、主管干部、中高层领导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不得许诺,不得徇私情。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严禁所有人员将公司的薪酬体系、标准,发放方式等信息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