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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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春华路180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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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53914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63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4510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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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0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1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44510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70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1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488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反对7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1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88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1%;反对727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7%;弃权176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
4、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44488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反对67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2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463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75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弃权1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63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6%;反对75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3%;弃权176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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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4409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79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5%;弃权19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09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9%;反对790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2%;弃权19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9%。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460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反对7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弃权1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492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7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18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92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8%;反对71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0%;弃权18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2%。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2026年度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527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6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18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27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25%;反对683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2%;弃权18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3%。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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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44435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7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19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4430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反对76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19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30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47%;反对76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4%;弃权192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9%。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46464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5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19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646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6%;反对554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0%;弃权191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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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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