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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得科技: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得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得科技”、“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汇得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7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60706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 22.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9999999.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363578.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636420.68元。上述资金于2026年2月12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103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江苏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5万

180000.0057263.64

吨聚氨酯新材料项目

合计80000.0057263.64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募集资金的发行费用为 736.36 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截至2026年2月12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94.34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94.3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本次拟置换募集序号项目名称发行费用行费用金额资金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580.00

2审计及验资费59.4356.6056.60

3律师费56.6037.7437.74

4信息披露费23.5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

516.74

合计736.3694.3494.34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4.34万元(不含税)。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269 号),认为汇得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止至2026年2月12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同日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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