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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力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北路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金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会议召开的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2973287股,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60.59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776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0776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1%。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4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

反对1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35433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

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4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

反对1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4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

反对1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11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

反对2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38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3%;反对2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弃权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20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

反对19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1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33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

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056978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4%;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69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19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4%;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057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1%;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8%;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70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1%;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8%;弃权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1353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

反对19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6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4%;反对19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6%;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055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5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20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0%;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24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2%;

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51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3%;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425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9%;

反对19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69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1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3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6%;

反对2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62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7%;反对20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童((楠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裘珺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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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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