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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94证券简称:中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61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股票认购

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54488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702691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657179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610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51171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8284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3名,限售股数量为10657179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6.58%。其中,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9702691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24.20%,股东数量为10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首发战略

配售股份数量为95448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38%,股东数量为3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期均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12月24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6571793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12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二)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欣烨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9580154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661949股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661949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3、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创新工场智能(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1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海南澄义创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2月1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鼎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两山乡村振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瑞

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中力股份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力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657179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54488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股份为首发限售股份,股份

数量为9702691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股东持有限售股占公序号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数

名称司总股本比例数量(股)量(股)量(股)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

1180145104.49%1801451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德(中国)叉车有限

2158820503.96%158820500

公司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

3111397142.78%111397140

限公司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

4111397142.78%111397140业(有限合伙)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

5102421032.55%102421030

公司

创新工场智能(广州)6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95483272.38%95483270限合伙)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先进制造产

784648302.11%84648300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安吉两山乡村振兴股8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71104561.77%71104560合伙)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

947403041.18%47403040

鼎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澄义创新企业管10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7449050.19%7449050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招商银行-国泰君安

11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61000001.52%61000000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

12司-中国保险投资基19685030.49%19685030金(有限合伙)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

1314763770.37%14763770

限公司

合计10657179326.58%106571793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

1首发限售股9702691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战略配售股份954488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06571793-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股份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49544880-10657179324297308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1455120106571793158026913股份合计4010000000401000000特此公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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