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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95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2-055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价格:由74.13元/股调整为71.73元/股。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5月9日出具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三)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7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79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注销。

(六)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1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1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七)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的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76.13元/股调整为7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2日完成注销。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9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八)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880股,以88.15元/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13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278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

(九)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股,以88.15元/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23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281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十)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总股本601180520股为基数进行了现金红利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0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74.13 元/股-2.40 元/股=71.73 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74.13元/股调整为71.7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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