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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1 查看全文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第二节正文.................................................4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5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与数量......................................6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7

第三节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结论性意见......................................9

第四节结尾................................................10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仁盈律非诉字第005-1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己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8、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4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2年4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五)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如下:

1、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为: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70人调整为66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万股调整为154.89万股。

2、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总股本601180520股为基数进行了现金红利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0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65.46元/股-2.40元/股=63.06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65.46元/股调整为63.06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2年5月20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5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2022年5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以2022年5月

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不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与数量

(一)2022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二)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三)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为669人,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154.89万股。

(四)2022年5月2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与数量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9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 \f 皇凇

经办律师:\招归

经办律师:从'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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