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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址: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律师声明事项................................................3

正文....................................................4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4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5

总体结论性意见...............................................6

结尾....................................................7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26)仁盈律非诉字第001-01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本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调整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3、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持股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

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公司将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1.90元(含税)。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6年6月4日,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本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

的价格由41.38元/股调整为39.48元/股。因购买价格的调整,在本持股计划资金规模上限不变的前提下,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调整为不超过6465181股。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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