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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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6年4月30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会议案;
6、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2026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青浦区盈
港东路 3888 号 A7 号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8874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83%。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本次股东会共审议9项议案,其中第2项、第4项至第6项议案属于股
东会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本数)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过。
5、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294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264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
2315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8722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87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4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52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86%;反对87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
弃权64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13327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18%;反对3591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弃权
139500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562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714%;反对3591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15%;弃权13950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7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294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0%;反对4481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
98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524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76%;反对4481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155%;弃权98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293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9%;反对447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3%;弃权
1044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52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58%;反对4477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92%;弃权104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262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0%;反对45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
101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492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39%;反对4510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52%;弃权101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9%。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该项议案名称存在笔误,实际应为《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5532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73%;反对43245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4%;弃
权96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762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898%;反对43245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767%;弃权96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8501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247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
12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731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0%;反对247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6%;
弃权126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4%。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8024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反对711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
139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253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02%;反对71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63%;
弃权139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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