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281001/ZYZ/cl/cm/D10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价格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播时尚实施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播时尚实施本次价格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情形下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
2281001/ZYZ/cl/cm/D10 2立董事佟成生、陈虎、吴声对本次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价
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播时尚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 P= 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实施完成2022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每股派息额为0.15元。
本次价格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2元/股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和上述
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0-V=3.62-0.15=3.47 元/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日播时尚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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