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1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3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