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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播时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日播时尚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本次交易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根据本次交易的注册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24SH3111013/ZYZ/kw/cm/D27

6-4-1一.本次交易涉及之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2025年第21次审议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须取得的上述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及授权。

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日播时尚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24SH3111013/ZYZ/kw/cm/D27 2(一) 日播时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关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安排的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本次交易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日播时尚于2025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播时尚就本次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日播时尚尚须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4SH3111013/ZYZ/kw/cm/D27 3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年月日

24SH3111013/ZYZ/kw/cm/D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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