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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播时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信息沟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公司定期报告(印刷版)的设计、制作、印刷及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与权利保护: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

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渠道。

(六)媒体合作:维护、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进行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2(七)公司官网专栏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和邮箱;

(四)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说明会;

(五)投资者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公司资料;

(七)咨询热线电话;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反路演。

第七条公司为投资者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配备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回复邮件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反馈公司信息。相关号码、邮箱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3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积极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4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5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

6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投资者调

研、交流会议的内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须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7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

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

8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

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信息交流;

9(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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