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事宜。
第二章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1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后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建议。
2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导致无法履职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其离职及后续事项做出安排或决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
3时更新公司的关联方清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12个月内,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认定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涉及工商备案登记变更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离职交接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妥
善做好工作交接,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的相关工作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交接的相关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离任交接的相关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离任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如有),应当对离职董
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涉及采购、销售、研发、工程等业务事项,公司应安排对其进行
4离任审计。
第四章离职人员后续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和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其
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处理涉及公
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做出约定,明确责任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
5脱密期的,公司可以给予离职人员适当补偿。
第五章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不受本制度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如公司又发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启动追责追偿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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