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3)第 SHF2022019-9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
1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和保隆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批准和决策程序1.1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3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30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上述公示期间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4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1.52021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62021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发布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1.7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具体情况
2.1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
4为2021年11月10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9日届满。
2.2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业绩考核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选;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公开查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公司目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12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未发生前述情形。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定比2020年的净
定比2020年的营业2022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2对应利润增长率
解除限 收入增长率(B) 年定比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考核 (A)
售期达到31.29%、定比2020年的营年度目标值增长率目标值增长率
业收入增长率达到43.43%,满
(Am) (Bm)足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
第二个解
2022年21%21%求。
除限售期
5指标权重50%50%
业绩目标达成率
P=A/Am*50%+B/Bm*50%
(P)计算公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值例(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80%
P<80% X=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提供的个人业绩考核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材料和说明,公司目前127名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E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A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或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100%0%0%0%
(N) 为100%,满足前述个人层面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的业绩考核要求。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2.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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