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批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39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707.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00069号)。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
1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与保隆科技签订《保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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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保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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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技经营情况,对保隆科技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5年保隆科技在持续督导期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25年保隆科技或相关当事人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定须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况。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保隆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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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督促保隆科技依照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7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的内控制度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查,保隆科技的内控制度符合相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督促保隆科技建立健全
9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阅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的信息披露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10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保荐机构对保隆科技的信息披露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11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隆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生该等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隆科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
14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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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技未发生前述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
16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量。作要求。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隆科
17(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技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形。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保隆科技募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金的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延期等
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延情况。
期等情况,2025年持续督导期
3间,保隆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
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隆科技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活动。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宁斌梁诗仪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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