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13692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
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7040.00万元、15000.00万元、3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
际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1740.00万元、
44500.00万元、59845.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5306.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1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5306.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11%,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
1《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22000.00万元人民币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184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92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上海农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
7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8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
3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
2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前已被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审议的担保额度
保隆工贸132000.0084700.0037040.0010260.00
合肥保隆50000.0029500.0015000.005500.00
保富中国84000.0056745.003100.0024155.00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
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400418.73441105.11
负债总额359751.20398755.26
净资产40667.5342349.85
2024年1-12月2025年1-3月
营业收入439535.44115307.59
净利润1534.451682.32
(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网络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235942.85251850.27
负债总额166322.26178219.74
净资产69620.5973630.53
2024年1-12月2025年1-3月
营业收入122152.5342283.74
净利润-5270.302509.94
(三)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
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4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
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144234.92168749.07
负债总额96849.44120121.27
净资产47385.4848627.80
2024年1-12月2025年1-3月
营业收入122244.0227591.42
净利润3606.781242.3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甲方(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出质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按照编号为(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4)第21274号《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开展资产池融资业务。
1、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
2、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3、担保期限: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4、担保范围:包括乙方、乙方成员单位及指定境外集团成员单位根据本合
同及《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的各类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
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注:根据《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在浙商银行获批信用方式敞口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鉴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将2.2亿的敞口授信额度均加载资产池后调剂至保隆工贸。
5(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520TD15675863;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额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2、额度可适用的开立信用证品种为远期信用证;
3、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4、授信期限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5日。
(三)《保证合同》
6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
SH4620120250004 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贰仟叁佰万元整,期限自2025年5月27日始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贰仟叁佰万元中的净额壹仟捌佰肆拾万
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7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玖仟贰佰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
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8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
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受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2025年5月22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授信人签
订的编号为HFNQZHZSXY20250011《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9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
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
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保富中国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10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5306.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1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5306.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6.1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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