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公告编号:2026-019
债券代码:113692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是否在前期本次担保是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预计额度内否有反担保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15000.00万元151965.00万元是否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
8000.00万元39500.00万元是否
徽)有限公司
保隆沙士基达(安徽)
3000.00万元1000.00万元是否
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保隆霍富(上海)电子
300.00万元92506.93万元是否
有限公司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
1800.00万元8500.00万元是否
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403521.93(含本次)
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26.22
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以及控股
子公司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沙”)、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
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担保金额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协议签署日期(人民币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公司保隆工贸2026年3月18日5000.00
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保隆工贸2026年3月18日5000.00
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保隆工贸2026年3月19日5000.00
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公司合肥保隆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2026年3月17日3000.00
肥片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合肥保隆2026年3月17日5000.00
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合肥保沙2026年3月12日3000.00
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公司保富中国2026年3月25日300.00
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8公司龙感电子2026年3月11日1800.00
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
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前已担保余额被担保公司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
审议的担保额度(不含本次担保)
151965.00
保隆工贸170565.0015000.003600.00
合肥保隆48800.008000.0039500.001300.00
合肥保沙7000.003000.001000.003000.00
保富中国93933.93300.0092506.931127.00
龙感电子12000.001800.008500.00170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被担保人类型被担保人名称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持股情况
法人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1011777710719XW
法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40111MA2RFQKM5X
法人 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51.00% 91340111MA2U26W41H
法人 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55.00% 91310000MA1J37FN5Q
法人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65.74% 91310115323147285Q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被担保人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名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保隆工贸454818.78414188.7740630.01364943.511967.80400418.73359751.2040667.53439535.441534.45
合肥保隆333067.02252828.1080238.92129294.76-2981.67235942.85166322.2669620.59122152.53-5270.30
合肥保沙14038.347425.296613.056227.81279.8912567.686734.475833.218163.101072.47
保富中国218274.36166044.3152230.0595177.684844.57144234.9296849.4447385.48122244.023606.78
龙感电子47603.6040432.487171.1227276.022558.6040509.9435897.424612.5230750.761987.75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范围与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
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3.本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
第二条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
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伍仟万元整,期限自2026年3月19日始至2027年3月26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伍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
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编号:0130200018-2026(承兑协议)00002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注:《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票面金额为叁仟万元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026年03月10日起至2026年09月29日。
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保隆沙士基达(安徽)液压成型有限公司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融资余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确定。
最高融资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
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保证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
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在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6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为限。
(八)《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
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合肥保沙、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03521.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6.2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03521.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6.22%,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