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批准,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39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707.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00069号)。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
注册地址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保荐代表人刘宁斌、梁诗仪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机构原指定徐小明、刘宁斌担任保荐代表人。
2026年4月,徐小明因离职不再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情况机构指定梁诗仪接替保荐代表人一职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Baolong Automotive Corporation股票简称保隆科技股票代码603197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注册资本21361.9832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祖秋董事会秘书文剑峰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1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进行答复,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2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合规存放、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
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
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及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保隆科技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活动。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隆科技2024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前述尚未完结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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