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公告编号:2025-082
债券代码:113692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被担保人名称下简称“宁国保隆”)
本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
担保对象一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34847.0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名称“保隆工贸”)
本次担保金额25000.00万元
担保对象二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881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
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被担保人名称下简称“保富中国”)
本次担保金额11120.00万元
担保对象三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7845.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被担保人名称简称“龙感电子”)
担保对象四本次担保金额2000.00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675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259042.06(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81.02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计净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
国、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
关内容见下表:
担保金额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协议签署日期(人民币万元)
1公司宁国保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2025年7月9日5000.00
2公司保隆工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2025年7月14日10000.00
3公司保隆工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25年7月17日10000.00
4公司保隆工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2025年7月24日5000.00
5公司保富中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2025年7月15日6000.00
6公司保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2025年7月18日1120.00
7公司保富中国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2025年7月21日4000.008公司龙感电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25年7月18日2000.00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
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本次担保实施前已被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审议的担保额度
宁国保隆55000.0034847.065000.0015152.94
保隆工贸128711.2488100.0025000.0015611.24
保富中国84000.0057845.0011120.0015035.00
龙感电子12000.006750.002000.003250.00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陈旭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注册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注册资本人民币6358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经营范围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61169.09165064.6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84330.7289762.50
资产净额76838.3775302.19
营业收入25131.10110135.25
净利润1536.1812203.89
2、被担保人二: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77710719XW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经营范围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441105.11400418.7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98755.26359751.20
资产净额42349.8540667.53
营业收入115307.59439535.44
净利润1682.321534.45
3、被担保人三: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55%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J37FN5Q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
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
经营范围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68749.07144234.9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20121.2796849.44
资产净额48627.8047385.48
营业收入27591.42122244.02
净利润1242.313606.78
4、被担保人四: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股55.74%法定代表人周良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3147285Q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328号1注册地号厂房二层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经营范围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电
耦合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
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44641.2840509.9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9403.4635897.42
资产净额5237.824612.52
营业收入7872.6230750.76
净利润625.311987.7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
债权人与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宁中银
贷字070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额度及借款期限如下:
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借款期限:3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一般中长期贷款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
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编号:0100100082-2025(承兑协议)00092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第4.1条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第4.2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注:《银行承兑协议》中额度内容如下:保隆工贸自2025年7月10日至
2026年7月9日开立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100100082-2025年(松江)字01581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第4.1条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和期限如下:
借款金额:人民币陆仟万元;
借款期限:自2025年7月15日至2028年7月14日止。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527LN15610542;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额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万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授信期限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15日。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
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宁国保隆、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59042.0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1.0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9042.0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1.02%,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