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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

(三)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对于 e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投资者咨询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投资者、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需提前3天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在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有关附件(如有)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刊载。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

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

息。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

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证券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

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

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第三十四条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

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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