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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其职责,协调和组织具体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监管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

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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