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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其指定人员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所规列的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指定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

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

点、途径、方式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分红转送、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上述要求登记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开展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条掌握内幕信息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或发

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时,证券部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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