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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如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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