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证券部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
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证券部;
(四)由公司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证券部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当有2名及以
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时回避。如果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证券部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