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信息、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和收购报告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
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
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各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组织编制、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临时报告及相关资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
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获悉需要披露的信息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编制、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将临时报告及相关资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等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
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
理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记录、保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
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