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早荣)
作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旅游”“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
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5年度相关会议,注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忠诚、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8日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
现就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汪早荣,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计算机工学学士 , 高 级 工 程 师 , 智 游 宝 创 始 人 , LOTS ( Local Online TravelSupplier&Service 目的地在线旅游供应和服务商平台)生态理论奠基人。历任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计算中心工程师,杭州深大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MTA 学生职业发展导师,浙江省旅游大数据专家顾问,浙江商会新旅游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副会长,全国旅游行指委专业数智化建设委员会智库专家,湖北大学旅游学院 MTA 校外导师,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导师,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客座教授,浙江省旅游类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全国多地文旅局智库专家、文旅集团顾问专家。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
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会。
本人亲自出席了任职期间召开的1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独立董事是否连续两姓名应参加董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出席股东缺席次数次未亲自参事会次数次数次数会次数加会议汪早荣1100否1
2.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任职期间的1次会议,对审议的2025年度投资计划投出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和提出异议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的
1次会议,本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负责召集并主持此次会议。我们
对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就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等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证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真实、准确、完整。
2(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和不定期考察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通过邮件、视频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行业政策变动及市场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定期沟通,使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的履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有效的配合本人开展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认真检查公司对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履行情况,在事前得到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与研究,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对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表示同意。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作出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3(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预期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了独立的审计意见。年度审计结束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审计结论以书面方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的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人认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变更,且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不存在重大分歧或异常情形,新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为2025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4(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提名人的提名程序、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2024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审议本人薪酬时回避讨论和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也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形。
(九)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任职期间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公司为建设九华山狮子峰景区客运索道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质押担保,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担保风险可控,且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亦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人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亿元,其中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35亿元。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2024年年末总股本11068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26.24万元(含税)。
本人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了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开展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拖延信息披露情况。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履行职责过程
6中,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审慎审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运营合规有序,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积极配合和信任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未来我将一如既往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衷心祝愿公司未来经营稳健、业绩长虹,不断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独立董事:汪早荣
二○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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