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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

电话:(021)-52830657传真:(021)-52895562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683号

致: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的九华旅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九华旅游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九华旅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5年3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4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8日13点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五

溪新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8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的股

份数为55002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49%,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7577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5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3人,代表的股份数为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7424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4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550023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49%,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5613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2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4月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章程》(修订稿)√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稿)√

1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1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3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5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1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7关于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8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累计投票议案

20.00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3)人

20.01高政权√

20.02徐震√

20.03徐先炉√

21.00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3)人

21.01杨辉√

21.02史建设√

21.03张琛√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18、20、2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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