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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九华旅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重

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不论

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日常交易事项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

人的认定标准依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前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

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

理的未尽事宜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

有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其决策层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进行正式协商或谈判时;

(三)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四)已审议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取得重大进展时;

(五)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或报告联络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重大信息预计难以保密时;

(二)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报告人对重大事项或报告时点难以判断的,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程序:

(一)触及上条规定的报告时点之一时,报告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以微信、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督促报告联络人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报告事项应简明、真实、结论明确。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详细情况的,报告联络人应配合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详见附件)、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要求立即收集、整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股东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确定相关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的,报告人或报告联络人初次履行报告义务后,应当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持密切沟通,并按照如下分阶段原则,报告最新进展情况:

(一)决策层就已报告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或者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获批准或者被否决或者发生实质性变更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或者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或报告联络人如认为相关事项金额

虽未达到报告标准,但事项有重大影响,或是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

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

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原《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申报事项事项涉及金额重大事项详细描述及对生产

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申报单位经办人意见申报单位领导核查意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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