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是指公
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通过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
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
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
基本原则:
(一)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本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特定对象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
坚持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预约登记管理原则。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
等相关活动,必须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初审,报董事长批准;
(五)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
访等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细核实;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
相关活动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特定对象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接待特定对象相关活动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明确授权,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为特定对象来访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对尚未公布的
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季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特定对象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来访者提供的信息填制《特定对象调研来访预约登记暨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报请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董事长的签批意见及时通知指定人员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特定对象,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四条 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公司指定接待人员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仔细核实相关证件。同时,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
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指定接待人员在回
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接待人员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
分析报告、新闻稿或报道稿等文件,如需对外界发布或提供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
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特定对象调研来访预约登记暨审批表》《特定对象调研接待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接待人员或非授权人员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修订时亦同。原《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暨审批表来访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来访者基本信息来访者主要日程安排来访主要关注内容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承 诺 书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单位)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或
是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获得同意,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单位)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活动日期为: 年 月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承诺人(单位):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登记表
编号:
来访时间接待地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联系电话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沟通形式所提供资料沟通内容来访者签名接待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