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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作为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常润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朱国民、赵悦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01.SH

注册资本15782.2935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金润路1号

法定代表人 JI JUN董事会秘书周可舒

联系电话0512-52341053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9日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三、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7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

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873334 股,每股发行价为 3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7329087.04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9346985.18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547982101.86元,已由国金证券于2022年7月26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8522201.8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94599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200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

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2023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的议案》,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

3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5年8月31日。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3、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计4232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新项目“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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