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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股份: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4-29 查看全文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

有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期权、外汇掉期(互换)、货币掉期(互换)、利率掉期等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组合的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所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和降低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如为境外子(孙)公司需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符合驻在国法律法规、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或者基于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或者外币存款、借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或者外币存款、借款到期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

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年度额度。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财务负责人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负责人。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

(二)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

品交易委托或申请文件,委托或申请文件以金融机构规定的格式为准。

(四)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凭证后,检查是

否与原委托或申请文件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六)公司财务部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八)公司内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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