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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1 00:00 查看全文

天有为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20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下午14:30在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D26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1名,代表公司股份

1089660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1038%。

-2-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360名,代表公司股

份18532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58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71名,代表公司股份1108193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262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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