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304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包括以视频方式参会)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包括以视频方式参会)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金春女士通过视频方式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832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73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及以视频方式参会的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以视频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766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388%。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6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47%。
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包括以视频方式参会)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十)《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十一)《关于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和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32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26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45%;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关于选举金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2、《关于选举戚国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3、《关于选举窦小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4、《关于选举刘志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9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关于选举王亚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2、《关于选举万文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3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5.1、《关于选举王中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2、《关于选举黎杰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796338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604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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