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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智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91-3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于2025年5月20日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1、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2026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13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7.8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10244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33521),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6年7月17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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