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33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0日14:00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一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金春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541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82%,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63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28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11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692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52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52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52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334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反对19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16444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33%;反对8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1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125%;反对8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365%;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1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52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1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5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180%;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618%;弃权1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02%。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330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19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3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501%;反对19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242%;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126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4%;反对40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0%;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4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545%;反对40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45%;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1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452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13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75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9180%;反对7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618%;弃权13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02%。
表决结果:通过(十)《关于确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334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反对19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172%;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7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509%;反对19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242%;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4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130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0%;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5%;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53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3553%;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1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49%。
表决结果:通过(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4434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92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842%;反对9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639%;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3519%。
表决结果:通过(十三)《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16980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6%;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4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545%;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十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表决情况:同意1616980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436%;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4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545%;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十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16980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6%;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4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545%;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9表决情况:同意1630225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96%;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4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2545%;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1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302259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281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200%;反对39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98%;弃权2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02%。
表决结果:通过(十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302207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3%;反对3974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的0.2431%;弃权286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3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0077%;反对397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204%;弃权2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7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九)《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1、《关于选举金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6607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1145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9.2、《关于选举戚国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64538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6112票。
表决结果:通过
19.3、《关于选举窦小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64518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5909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万文山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表决情况:同意16264498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5709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选举秦志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64878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9509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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