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被保荐公司名称: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岩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郝勇超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08号文”批准,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健尔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4.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73.5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576.44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本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的工作计划。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协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所备案案。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健尔康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经营情况,对健尔康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未发生须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以披露。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未发生违法违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健尔康及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其董事、监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保荐人督导健尔康依照相关规定健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司治理制度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保荐人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保荐人督促健尔康严格执行信息披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及其控股股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取消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纪律处分或者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生该等事项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及其控股股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人核查,健尔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康不存在前述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易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未发生相关情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6、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
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持续督导期间,健尔康不存在需要专益;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承诺事项。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健尔康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4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健尔康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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