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嘉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1-法律意见书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5:0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10 幢(E 栋)举行。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17名,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为216348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88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的股份数为20887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法律意见书
68.43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0名,持有的股份数为747876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450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80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4%;反对42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7%;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86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1%;反对43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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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91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3%;反对39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3%;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91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4%;反对3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306%;反对3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86%;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84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1%;反对3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2%;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1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370%;反对3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86%;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确定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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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琰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宗琰、秦卫忠、南京环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昌晟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元奕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78%;
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78%;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3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确认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秦卫忠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宗琰、秦卫忠、南京环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昌晟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元奕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78%;
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78%;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5-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的0.393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韩保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4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39%;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4%;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78%;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3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骆德龙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49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39%;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4%;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7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690%;反对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78%;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王鹰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16251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9%;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2%;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8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958%;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74%;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6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吴六林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51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9%;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2%;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8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958%;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74%;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6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朱永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51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49%;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2%;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38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958%;反对61138股,占出席会议中-7-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174%;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6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90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7%;反对32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0%;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420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119%;反对32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50%;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3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6255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68%;反对62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6%;弃权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各子议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宗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3060087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90087股。
2.选举秦卫忠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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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12973751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03751股。
3.选举骆德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2970295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00295股。
(十)《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朱永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2971130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01130股。
2.选举刘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2972614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02614股。
3.选举常桂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13060223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4190223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