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第1页/共7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2页/共7页(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八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和资料。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文章、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须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第3页/共7页交易价格。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
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必要方
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4页/共7页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5页/共7页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或签署对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公开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秘办备案。董秘办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江山欧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江山欧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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