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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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持有公司股份168433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884%(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及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6日下午
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39名,持有公司股份2228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05%(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及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名,持有公司股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70661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8789%(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及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70661983股,同意1701605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62%;反对49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871%;弃权1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7%。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70661983股,同意1701694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114%;反对49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881%;弃权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36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96.6787%;反对4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315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55%。
其中,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股)(%)(股)(%)(股)(%)
持股5%以上普
122925000100.000000.00000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1%-5%普通
45508403100.000000.000000.0000
股股东
持股1%以下普
173608077.900749170022.06338000.0360
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50万
162148090.53591687009.41948000.0447
以下普通股股东市值50万以上普
11460026.188232300073.811800.0000
通股股东(三)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70661983股,同意16943646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19%;反对12240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172%;弃权1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603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7354%;反对122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254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02%。
(四)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70661983股,同意1701903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236%;反对47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755%;弃权1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9%。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5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8196%;反对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1709%;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95%。
(五)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70661983股,同意17012378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53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131%;弃权3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3%。
(六)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8618580股,同意58070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655%;反对542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51%;弃权54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2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3059%;反对5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3.6571%;弃权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37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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