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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社

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 ESG履职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者经营

活动影响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与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规范披露公司 ESG报告。

第二章 ESG 发展理念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1第七条公司践行绿色、低碳、智能的航运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全球绿色航运号召,将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重视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

透明和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 ESG管理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及实施。

公司 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设立 ESG工作组,负责为董事会履行 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为 ESG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 ESG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一)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

(三)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决策 ESG相关重大事项;

(五)审批公司年度 ESG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 ESG 工作组,作为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公

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证券部为 ESG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工作组的具体职能如下:

2(一)研究 ESG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

ESG工作愿景和目标,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二)识别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重大 ESG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改善建议;

(三)制定公司 ESG工作指引和计划,建立和完善 ESG相关管理制度,评

估公司 ESG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优化建议;

(四)负责编制公司年度 ESG报告;

(五)负责投资者及研究机构关于公司 ESG信息的沟通工作;

(六)其他与 ESG工作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为 ESG工作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一)落实公司 ESG战略中本部门/分子公司的职责工作;

(二)开展与本部门/分子公司职责相关的 ESG相关议题的影响、风险和机

遇的识别、评估,并制定应对方案;

(三)进行本部门/分子公司的 ESG 信息统计、审核及报送工作;

(四)开展与部门/分子公司职责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 ESG需求;

(五)其他与 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

第十五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

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但不早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第十六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渠道对 ESG工作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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