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兴通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兴通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6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2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832001.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767998.0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1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1币9832001.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767998.06元,低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原计划拟使用调整后拟使用序号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金额
1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建项目71900.0064900.0045276.80
2 LPG船舶购建项目 17520.00 17520.00 0.00
3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18000.00
合计119420.00112420.0063276.8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进行了投入。截至2025年6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6064.15万元,本次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5276.8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自筹资金预序号项目拟置换金额资金金额先投入金额
1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建项目45276.8066064.1545276.80
2补充流动资金18000.00--
合计63276.8066064.1545276.80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684147.7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684147.73元,具体情况如下:
2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序号项目发行费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6900000.001000000.00
2律师费用1882260.941221883.58
3审计验资费用566037.74462264.1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283018.870.00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00684.390.00
合计9832001.942684147.73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429号)。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锐曾文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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