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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10证券简称:泰鸿万立公告编号:2025-011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0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1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8.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318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307.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878.31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2025年4月3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27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北新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7500万元的借款用于募投项目“河北望都汽车冲压焊接分总成件扩产

1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划拨、使用及

其他后续相关的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河北新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河北新泰鸿汽河北望都汽车浦发银行台车零部件有限810300788014000019760压焊接分总成件州路桥支行公司扩产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河北新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二“河北望都汽车冲压焊接分总成件扩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

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030078801400001976,截至2025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河北望都汽车冲压焊接分总成件扩产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一、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

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一、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2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3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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