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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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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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鸿万立”)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在浙江省台
州市台州湾新区海虹大道100号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应正才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2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8994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72%;通过现场进行有效投票
的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相关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议案,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92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463%;反对27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327%;
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0%。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1879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42%;反对1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72%;
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6%。
(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18785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248%;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49%;
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3%。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92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04%;反对1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18%;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8%。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5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25%;反对20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717%;
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800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67%;反对1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52%;
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1%。
(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97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41%;反对17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1%;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8%。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97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41%;反对17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81%;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8%。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9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291%;反对1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474%;
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5%。
(9)《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66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085%;反对1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515%;
弃权4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400%。
(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877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23%;反对2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700%;
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7%。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746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920%;反对2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802%;
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