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鹏、周游
(三)现场检查时间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分别在2026年4月9日至4月10日、4月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游、张语晴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1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经营状况;
7、保荐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方法
1、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3、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大额银行转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
8、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
等资料;
9、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泰鸿万立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
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
2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泰鸿万立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等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大额资金使用凭证以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
同与凭证,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记录及公告,与高级管理人员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访谈,并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施工进度。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
3制度、决策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经营业绩与业务拓展情况,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4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泰鸿万立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鹏周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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